2月26日音讯,据海淀法院官网音讯,陈先生称,其曾三次经由过程滴滴出行平台注册效劳账户提出网约车效劳需求,但供应网约车效劳的车辆及驾驶员均不相符网约车效劳前提。针对此三次效劳,陈先生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离别退还网约车车资13元并付出500元敲诈补偿。日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三案。
原告陈先生诉称,其离别在2017年和2018年在滴滴出行平台提出滴滴快车效劳需求,三次为其效劳的都是群众宝来小轿车。经由过程其向相干行政机关查询得知,滴滴平台至2018年5月11日还没有接入正当的车辆,为其供应效劳的群众宝来小轿车也未获得《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同时其在一汽群众官网查询到群众宝来车型的最大排气量及轴距数据,其排气量数据及轴距数据均不相符北京市处置网约车运营的5座三厢小客车轴距和排气量请求,即不相符网约车效劳车辆前提。
原告陈先生以为,滴滴出行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负有确保供应网约车效劳的车辆和驾驶员具有法律法规划定的资历、天资的责任,因其供应的车辆和驾驶员不相符前提,滴滴出行公司属于未依约供应网约车效劳。且滴滴出行公司在供应效劳前应明知上述问题的存在而未在《用户效劳协定》中将上述事实示知消费者,该行动存在显着的主观有意,组成敲诈行动,应退还其付出的网约车效劳费并负担敲诈补偿。
现在,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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